(2014)密民初字第5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5434号原告王×,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淑华,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