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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八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民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国民管道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绍兴市国民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霞西路588浩。法定代理人:王阿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文华,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丽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87-95号。诉讼代表人: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刘润泽,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浩森,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国民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管道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民管道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民管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国民管道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绍兴市国民管道物资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娄战英审判员  孟令海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