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汝泉与江西靓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泉,江西靓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陈汝泉,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被告江西靓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义平,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汝泉与被告江西靓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光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淦作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猛、汪先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汝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光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汝泉诉称:2013年4月份,经武宁县交通局副局长陈龙介绍,被告江西光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义平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垫资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江西光电公司厂区范围内厂房外的区域修建水泥路,价格按每平方米90元计算。协商好后原告便组织人工开始修建,被告公司厂区范围内厂房外的水泥路全部由原告修建完成,修建完成后经法院现场勘查测量原告修建水泥路的总面积为7413.09平方米,工程款总额为667178.1元。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江西光电公司支付原告修建水泥路工程款66717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西光电公司未答辩。原告陈汝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武宁县新宁镇竹湾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公司厂区修建完成水泥路,单价为每平方米90元。2、照片8张,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公司修建水泥路的相关情况。3、证人钟水生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1份,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公司修建水泥路的相关情况。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对陈龙及陈才海制作了调查笔录各1份,于2014年9月28日对被告江西靓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范围内的厂房外水泥路面进行现场勘查,制作了勘察笔录1份,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公司修建水泥路及相关价款的确定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江西光电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吻合,且与本院调取的证据内容一致,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修建水泥路的面积确定情况,本院以现场勘查测量的情况来确认该修建面积。根据当事人举证、庭审陈述和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份,经武宁县交通局副局长陈龙介绍,被告江西光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义平找到原告陈汝泉,请求原告垫资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江西光电公司厂区范围内厂房外的区域修建水泥路,价格按每平方米90元计算。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协商好后便组织人工开始修建,被告公司厂区范围内厂房外的水泥路全部由原告承揽修建完成,修建完成的水泥路总面积经本院现场勘查测量为7413.09平方米,工程款总额为667178.1元。修建完工后,被告江西光电公司未与原告陈汝泉进行结算,亦未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故原告诉于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未与被告江西光电公司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就修建厂区水泥路的相关事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且事实上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厂区范围内厂房外的水泥路修建工作,故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清楚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江西光电公司应依法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由其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靓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汝泉修建水泥路工程款66717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2元,由被告江西靓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淦作燕审判员 吴 猛审判员 汪先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影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