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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攸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付爱平与贺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平,贺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攸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付爱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贺小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攸县鸿源大酒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付爱平与被告贺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爱平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爱平撤回对被告贺小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贺小军负担。审判员 谢 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