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新占诉武小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占,武小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张新占,男,1965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交市。被告武小春,男,1976年出生,汉族,古交市马兰镇。原告张新占与被告武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福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占、被告武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占诉称,原、被告双方是因做生意认识。2010年9月3日被告要装修房屋,二人一同到建材市场买材料。在挑选好装修所需材料后,被告发现自己带的钱不够,当时作为朋友的原告因认识卖材料的负责人王某某就赊出价值8000元的材料,同时被告向王某某打下8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又帮被告支付了8000元材料款,王某某向原告打下收据一张,并将被告给他打下的欠条给了原告。原告支付后要求被告给付,被告当时答应的很痛快,但时隔数年,原告经常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没有还款意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武小春承认原告张新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声称其现在无力还款,等有了钱再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武小春承认原告张新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张新占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武小春因购买建材欠王某某8000元后,作为保证人的原告张新占已向债权人王某某清偿了该债务,故原告张新占有权要求被告武小春偿还8000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小春支付原告张新占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小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福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