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永成、陈碧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黎永成,陈碧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001号。组织机构代码:90097488-X。负责人韦金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永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瑶。被执行人陈碧德,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永成、陈碧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16元。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4)丹执字第11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黎永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碧德有固定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丹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从2014年11月份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陈碧德月工资中的800元用于清偿债务。因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丹执字第1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代理审判员 刘顺武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丹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