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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