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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崔×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8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于2014年9月25日13时许,醉酒后驾驶白色长城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二炮医院西门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赵×、刘×、尹×、张×的证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视听资料民警执法录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车辆照片、被告人崔×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信息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方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靖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