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XX与杨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XX。法定代理人王云彪。被执行人杨许平。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X**号小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许平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X**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