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XX与杨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XX。法定代理人王云彪。被执行人杨许平。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X**号小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许平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X**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