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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执字第70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撒玉勇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撒玉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7018号罪犯撒玉勇,男,回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撒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9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撒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撒玉勇现刑罚执行已达八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3年7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8月5日止。罪犯撒玉勇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撒玉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撒玉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波审判员  李莉萍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