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雷加华与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中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19号原告:雷加华,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云维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晓凌、秦红英,分别系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原告雷加华诉被告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加华和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晓凌、秦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加华诉称:原告不服中劳仲案字(2014)1901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入职被告处。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同事宁彦峰走路发生碰撞,明明是他故意的,他说原告是故意的,然后乱骂人,在监控下可以看到。我走了他还在那里骂人、搞事,班长黄宏辉在那里笑。然后我才回头挥拳打他,但没有打到,就这样公司将原告无偿解雇。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原告雷加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2.劳动合同1份;3.解雇通知书1份。被告立信门公司辩称:要求按仲裁结果处理。被告立信门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事情经过(雷加华)1份;2.事件报告(黄宏辉)1份;3.经过(宁彦锋)1份;4.现场录像光盘1份;5.通告1份;6.2011年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1份;7.会议签到表1份;8.会议记录表1份;9.新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1份;10.员工入职基础培训考试测试题1份;11.员工守则纪律规则部分1份;12.解雇通知书1份;13.2013年5月-2014年4月工资1份。经审理查明:雷加华于2012年10月26日入职立信门公司,任焊工。当日,雷加华和立信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26日至2014年9月20日;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200元/月,每月15日为发薪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5月12日上午,雷加华与同事宁彦锋在工作中发生口角,继而挥拳打向宁彦锋,因宁彦锋躲闪而未打到,后双方未有进一步的肢体冲突。同日,立信门公司出具解雇通告书,以雷加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雷加华作无偿解雇处理。2014年6月3日,雷加华(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立信门公司(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2014年7月29日,该会出具中劳仲案字(2014)1901号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雷加华(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仲裁时,雷加华称其看过公司员工守则,清楚使用暴力威胁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立信门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第九章第二节第四项第24条Ⅳ规定:若员工存在“在公司范围内(包括厂区及生活区等所有区域)有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打架、斗殴者”的情形,将“予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无偿解雇)”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雷加华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发生中口角,继而挥拳打向对方,虽然未打到同事,但该挥拳打人的行为属于暴力威胁的情形,立信门公司依据公司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将其解雇,理据充分。雷加华要求立信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加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浚欢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