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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高家珍诉陈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珍,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高家珍。被执行人:陈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家珍子女抚养费合计6750元(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刚已给付2013年5月之前的子女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高家珍与被执行人陈刚已就剩余款项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高家珍对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家珍自愿与被执行人陈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对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此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若被执行人陈刚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高家珍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子女抚养费(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代理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