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执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天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祥,刘会,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执字第0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祥,居民。被执行人刘会,农民。被执行人郭勇,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天祥与被执行人刘、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邳议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会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含违约金)。二、被告郭勇对被告刘会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会负担。因被执行人刘会、郭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天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会、郭勇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刚执行员 戚 翔执行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