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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99-1号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原告武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9日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  甫  成人民陪审员 宁  国  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竟男(代)附(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99-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