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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创业与宗建青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创业,宗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320号申请人:郑创业,男,汉族,1994年5月7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委托代理人:贾存帅,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宗建青,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创业诉被申请人宗建青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创业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前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宗建青所属的“鲁威渔60486号”渔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郑创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宗建青所属的“鲁威渔60486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宗建青提供人民币12000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孙 鹏人民陪审员  陈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