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建利、梁桂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建利,梁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建利。被执行人梁桂贤。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建利、梁桂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