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执裁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建利、梁桂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建利,梁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建利。被执行人梁桂贤。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建利、梁桂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