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371号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郭峰。委托代理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兴华,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强。委托代理人严峰,男。委托代理人沈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该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金铭审 判 员 白静雯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