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与朱瑞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朱瑞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20868-9。负责人张俊,主任。委托代理人吉达康、胡玲玲(实习),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瑞华,男,汉族,1949年7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江明,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朱瑞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