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昌伦与姜洪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昌伦,姜洪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于昌伦,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杰,被告:姜洪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昌伦与被告姜洪太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昌伦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昌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昌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原告于昌伦承担。审 判 长 姜同波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人民陪审员 于金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