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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昌伦与姜洪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昌伦,姜洪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于昌伦,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杰,被告:姜洪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昌伦与被告姜洪太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昌伦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昌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昌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原告于昌伦承担。审 判 长  姜同波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人民陪审员  于金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