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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督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晓升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晓升,吴晓华,吴晓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督字第130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晓升。被申请人:吴晓华。被申请人:吴晓杰。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2014)乐商督字第130号支付令,但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撤回了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乐商督字第13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