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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阿里木?祖马洪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徐刑初字第10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阿里木·祖马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及翻译人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在本市徐汇区某城一楼大门处,趁被害人龚某某行走不备,窃得龚某某所背双肩包内的蓝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150元。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在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扭获。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及手印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人民币1,150元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里木·祖马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已被追回的赃款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