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光祥犯放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祥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溆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祥,男,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祥犯放火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奉志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全柱、曾美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何红玲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李光祥因其父李某某打了其女儿而感到气愤,扬言要放火烧房子。当晚9时许,被告人李光祥来到溆浦县低庄镇荆湖村六组与其父亲李某某合住的房子二楼房间内,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再用蜡烛点燃房间内地上塑料纸,后逃离现场。因群众及时将火扑灭才未造成重大损失。经现场勘查及鉴定,李某某家二楼屋顶被烧毁,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58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光祥因家庭琐事故意放火烧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祥当庭辩解其不是故意放火。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李光祥因其父李某某打了其女儿而感到气愤,扬言要放火烧房子。当晚9时许,被告人李光祥到与其父亲李某某合住的房子二楼房间内,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再用蜡烛点燃房间内地上塑料纸,致房屋着火,才逃离现场。因村民及时扑救,才使周围村民房屋没有被烧毁。经现场勘查及鉴定,李某某家二楼屋顶被烧毁,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5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3日,其儿子李光祥因家庭矛盾放话说要把屋放火烧了;晚上10点钟样子,发现自家二楼起火了,后来好多村民把火扑灭了;其家住在本村“赵家户”院子中间。总共有七八十栋房子,与李德军屋相连,前后房子离得很近;楼上起火这间房有正常电灯照明。2、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溆浦县公安机关侦查员康轶、陈浩在6月3日21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起火中心现场直线距刘生园、刘生华家5米;距刘生刚、武思菊、周余强家5米;距刘生武、刘淘全家2米;距李园满家4米;距周如以家1.5米;中心现场为一栋八封七间砖木结构的两层楼房,前三间为李某某家,后四间为杨德军家,房子第二间房的二楼楼板已烧毁,屋顶烧毁,四面墙壁均已烧黑,第三间房烧毁半边屋顶;3、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烧房屋受缺失为人民币3580元;4、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儿子李光祥说过要放火烧房子,同时证明二楼的每间房都装有电灯,都可以照明;5、证人李某松的证言证明:其弟李光祥说晚上要把屋一把火烧了,晚上10点钟看见二楼起火了,火苗子都有一米高了,就到叔母谢某某家,对谢讲起火了,看见李光祥从二楼下来,随后就走开了;其家在本村“赵家户”院子中间,房子是砖墙,楼板是木质的,因为救得快才没烧到其它屋去;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晚上9点50多听到有人打喊起火了,出门后发现李光祥房子楼上冒出火来,就参与了救火;李光祥放火的房子周围一共有11户房子;7、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扣押打火机一个;8、指认照片两张证明:李光祥指认了其用于放火的打火机;9、户籍资料1份证明:被告人李光祥的年龄情况;10、被告人李光祥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9点多钟,他喝酒回来在家坐一下,听到哥哥李某松说父亲把女孩打了,他心情很不好,就一气之下跑到二楼,用打火机点燃蜡烛,蜡烛燃烧后地上有塑料纸就燃起来了,他就打喊“我放火了,自己东西自己看管”,就到旁边拿了自己的衣服离开了;今天天亮后才回来,看到屋二楼烧掉一块,被抓到时,民警从他口袋里搜出来那个放火用的打火机。其供述了放火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祥因家庭矛盾而故意放火烧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光祥当庭辩解其不是故意放火,经查,被告人李光祥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二次讯问中,均供认了其故意放火的行为,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舒某某、李某松的证言,均证明了被告人李光祥案发前扬言要放火烧屋的事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奉志辉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人民陪审员 曾美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