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豪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山东豪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王军,住滕州市。被告:山东豪能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山东豪能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2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豪能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