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世金与刘珠生、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金,刘珠生,占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黄世金,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祝青,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珠生,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占辉,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金与被告刘珠生、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金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珠生、占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世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世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世金负担。审判员 别福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