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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利与罗春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罗春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陈利,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春梅,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熊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俊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诉罗春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运明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利负担。审判员  徐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