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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宋勇。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冲。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533.5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