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志田与喀喇沁旗美林镇小美林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田,喀喇沁旗美林镇小美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田,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喀喇沁旗美林镇小美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彦臣,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熊春立与王士军、毛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青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