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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思明被告XX,男,1979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纠纷双方已处理完毕,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州市金港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