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邸某。原告董某诉被告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理人王伟、被告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名邸xx,原被告虽结婚生有孩子,但夫妻间一直是在争吵中生活,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多次对原告暴力殴打,由此引发夫妻关系恶化,且夫妻不能沟通,现已发展到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的地步。由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xxxx价值18万元,夫妻共同债权3xxxx元,共同债务7xxxx元,平均分割。被告称的债务原告不知道。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邸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能和好,以前做的不好可以改正。xxxx是贷款买的,也不是被告的名字,原告称的债权是与父母分家时协议的,要求盖房���时才给被告。债务的事被告根本不知道,被告还有十多万的债务没有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邸xx,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与被告自2012年春节后开始分居,被告否认。以上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通过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生有一子,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告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被告否认且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其它请求不予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亚民人民陪审员 叶兰锁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