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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赖帆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广州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赖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董事长。被告: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定代表人:潘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安排案件于2014年10月23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培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