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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汤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孙昌胜与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盛,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汤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孙昌盛,男。被告车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盛与被告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昌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一千零伍拾元整),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