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孟某,高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赵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仲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朱某、朱某、朱某、孟某、孟某某、朱某、朱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高某某、张某某、张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勇人民陪审员 栾群文人民陪审员 吕 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