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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XX诉卢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XX,女,48岁。被告卢XX,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