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XX诉卢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XX,女,48岁。被告卢XX,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