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建飞与尚文群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飞,尚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范建飞被执行人尚文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管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文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尚文群存款本金16344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红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封宗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