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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董金丽与郑雪姣、刘伟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丽,郑雪姣,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董金丽,女,1970年出生,回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观音街。被执行人郑雪姣,女,1975年出生,回族,住安庆市迎江区龙山路。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钱牌楼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9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雪姣、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金丽与被执行人郑雪姣、刘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雪姣、刘伟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庆市龙山路5幢2单元203室的房产折价42万元偿还申请人董金丽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雪姣、刘伟所有的位于安庆市龙山路5幢2单元203室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董金丽名下。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