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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某甲、吕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吕某,胡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六裕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甲。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吕某。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胡某甲。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甲、吕某、胡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甲、吕某、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鲍某甲、吕某、胡某甲经商议后,组织人员先后三次在分路口镇淠联村、朱桥村、新沟村农户家中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约二万元,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16.029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提请本院追究三被告人赌博罪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鲍某甲、吕某、胡某甲经商议后,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遂由鲍某甲安排场地,吕某、胡某甲联系赌博人员,先后三次在分路口镇淠联村、朱桥村、新沟村农户家中有数十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约二万元,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16.029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甲、吕某、胡某甲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胡某乙、张某甲、陶某、毛某、黄某甲、魏某、谢某、王某、卫某、孙某、张某乙、赵某、鲍某乙、罗某、祝某、张某丙、高某、丁某、沙某、左某、胡某丙、黄某乙证言、书证检查笔录、户籍信息、赌资没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吕某、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四、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黄家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已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