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刑执字第6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文瑶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6578号罪犯陈文瑶,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罗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杨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曲中少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9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陈文瑶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瑶现��罚执行已达五年零八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3年4月24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8日止。罪犯陈文瑶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文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得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波审判员 李莉萍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