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远程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远程运业有限公司,曾德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南充市远程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谦,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泽,男,生于1960年4月25日,汉族,南充市人。原告南充市远程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德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德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自购的红岩CQ3163TLG、车牌号为川R332**号汽车挂靠在原告名下。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车辆保险到期后未续保,车辆在年检到期后亦未年检,也不按期向公司交纳相关费用,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协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9日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自购的车牌号为川R332**号红岩汽车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运输经营,并以原告的名义上户,但车辆所有权属被告所有。被告必须按约定为所挂靠的汽车办理保险,进行年审、年检,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4年5月车辆保险到期,被告未继续投保,车辆年检到期后也未年检,也未按期向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车辆挂靠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挂靠协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南充市远程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泽于2012年6月9日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曾德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莉助理审判员 钟 泽人民陪审员 梁和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青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