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7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2004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1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6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1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8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给予警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于2014年4月20日1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与广场西侧路交叉口,为达到个人目的制造影响,裸体将上访材料贴在身上并用铁链将自己绑在栅栏上,同时抛撒上访材料,后被抓获。涉案上访材料309张已被起获并扣押。北京市西城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郑×在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与天安门广场西侧路交叉口,为制造影响以达到个人目的,裸体将上访材料贴在身上并用铁链将自己绑在栅栏上,同时向周围抛撒上访材料。被告人郑×当场被抓获归案,涉案的上访材料309张已被起获并扣押。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谢×证言证实,其是天安门分局巡逻民警,2014年4月20日,其和同事刘×、张×在天安门广场西侧路巡逻时看见有1名女子在西交民巷和天安门广场西侧路的交叉口护栏处,脱掉身上的大部分衣服,露出事先绑在身上的状纸。他们立即过去,才发现该人已经将1根大长铁链子将自己锁住,链子的另一端锁在了交叉口处护栏上,并随身掏出材料扔向空中。刘×拿来了一个大钳子,夹断了铁链子。其跟着张×一起捡拾散落一地的材料。后他们将该女子带上警车。2、证人刘×证言证实,其是天安门分局巡逻民警。2014年4月20日,其和同事张×、谢×在天安门广场西侧路巡逻时,有1名女子在西交民巷和天安门广场西侧路的交叉口护栏处,脱掉大部分衣服,露出了事先绑在身上的状纸,他们冲过去,才发现她用1根大长链子将自己锁住,链子另一端锁在了交叉口处的护栏上,并且随身掏出材料扔向空中。其找来专用的大钳子,用力将链子剪断,另两名同事去捡散落在地上的材料。后他们将该女子带走。3、证人张×证言对谢×、刘×证实的情况予以佐证。4、视频截图及现场执法录像证实,被告人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过程。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出具的起赃经过证实,民警从案发现场起获被告人郑×抛撒的材料301份,铁链1条,从被告人郑×身上起获铁链1条,用透明胶条粘在一起的状纸8张。6、物证照片证实,民警起获的物品的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郑×当场被抓获归案。8、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郑×被立案的情况。9、被告人郑×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因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多次被行政拘留及警告,两次被劳动教养。10、被告人郑×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郑×年龄、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陈国顺人民陪审员 郑耀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