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连志鹏与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志鹏,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酒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志鹏,男,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桂芳,女,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农民,系连志鹏之妻。委托代理人胡克委,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郭会峰,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潘启伟,男,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中队长。上诉人连志鹏因与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达成协议。上诉人连志鹏于2014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连志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志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连志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万平审判员 张晓霞审判员 吴克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