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诉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庆良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诉保字第0043号申请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孟庆良,男,43岁。申请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庆良7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庆良7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