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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清华,局长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坐落在白城市瑞光南街、海明西路的下列门市房的查封:2-228/33-15瑞光南街28-5号,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2-226/3-15瑞光南街32号,建筑面积828.10平方米;2-225/3-15海明西路29号,建筑面积79.04平方米;2-225/3-15海明西路39-2号,建筑面积146.21平方米;2-225/3-15海明西路33号,建筑面积97.85平方米;2-225/3-15海明西路31-2号,建筑面积97.85平方米;2-225/3-15瑞光南街32-6号,建筑面积94.65平方米;2-225/3-15瑞光南街32-1号,建筑面积193.28平方米;共计8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立权审 判 员  周东新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