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市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麦合木提.萨吾提与冯其云、宋强、阿克苏市五星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合木提·萨吾提,冯其云,宋强,阿克苏市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麦合木提·萨吾提。委托代理人麦麦提·吉力力,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其云。被告宋强。被告阿克苏市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胜,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惠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合木提·萨吾提诉被告冯其云、宋强、阿克苏市五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麦合木提·萨吾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65元,应减半收取1382.5元,由原告麦合木提·萨吾提承担。审 判 长 石少波代审 判员 赵晓珊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冰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