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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行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吴祖平与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祖平,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行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吴祖平(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被告)。申诉人吴祖平与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宣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宣恩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祖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2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恩州检民(行)监(2014)42280000044号行政抗诉书,以宣恩县人民法院(2012)鄂宣恩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宣恩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武 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