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刘雨婷一与天津联东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雨婷,天津联东金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雨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联东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振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刘雨婷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雨婷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雨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雨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96元,减半收取4198元,由上诉人刘雨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刘熙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