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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双民初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广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3367号原告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法人代表徐赫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朋,朝阳市屹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关俊环,辽宁鑫枫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被告赵广军,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市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楚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