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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川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张有连、宋彦君、梅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张有连,宋彦君,梅忠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川商初字第2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郑绪宾,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明,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有连,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宋彦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梅忠发,男,1975年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张有连、宋彦君、梅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