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7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广西、齐春荣、李九镇、齐西波、齐九玉、齐前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广西,齐春荣,李九镇,齐西波,齐九玉,齐前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7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齐广西,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春荣,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九镇,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西波,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九玉,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前防,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广西、齐春荣、李九镇、齐西波、齐九玉、齐前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97985.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齐广西、齐春荣、李九镇、齐西波、齐九玉、齐前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金广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海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