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与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李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段尊发,经理。被执行人李艳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