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二初字第77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海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公司,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7728号原告王海凤。委托代理人项楠,天津市蓟县邦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负责人贾金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廉州路***号。负责人侯换成,主任。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公司、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海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宏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